1.在儿童人群中开展试验的科学价值根据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在儿童人群中开展试验的科学价值首先应该体现在对儿童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上。儿童是处于生长发育中的个体,其身心发育的不成熟使得其相较成人而言,在临床试验中更容易受到损害。因此在儿童群体中开展临床试验,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试验只能以儿童人群作为受试者的科学价值。
(1)在儿童人群中开展的临床试验应是为了改进儿童人群现有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干预措施,或为儿童人群提供更多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干预措施的选择,或研究的干预手段是针对儿童特有使用方式(如儿童药物剂型研究等)的研究。
(2)儿童受试者无直接受益,但能获取儿童人群疾病防治信息的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对项目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及说明,一般应不大于最小风险。
(3)通常情况下,儿童临床试验应在获取成人安全性研究结果之后开展。如为同时获取成人与儿童人群疾病预防、诊疗措施或知识信息将儿童成人同等纳入临床试验的项目,研究者应对“同时在儿童人群中开展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
2.在儿童人群中开展临床试验的前期研究基础要求
(1)临床试验开展前应有充分的前期研究基础。必要的临床前研究至少应包括:①临床前研究结果(如动物实验、细胞实验等体外研究、毒理学研究等);②生长发育、毒性研究的动物实验结果;③与试验密切相关的既往儿童人群临床经验;④能够证明试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既往儿童人群文献资料。
(2)儿童特有疾病,不能以成年人作为受试者获取有效性和安全性信息的,或紧急情况下儿童人群必须尽快开展的临床试验,应提供既往国内外成年人临床试验安全性及有效性信息。
(3)风险特别高或大样本的儿童临床试验项目,应有既往国内外成人研究安全性及有效性数据。
(4)预期儿童和成年人群的疾病、健康问题,其发生发展的可能机制存在较大差异的,应提供幼年动物临床前研究结果。
3.实施方案设计儿童临床试验实施方案的设计除应当符合一般的研究设计原则及框架外,还应当考虑儿童群体的特点:
(1)观察指标:①选择的观察指标必须充分考虑儿童身心发育特点,使其能够在儿童人群中实现;②涉及需要充分理解并配合才能获取的观察指标,应当增加对受试人群理解力及配合程度客观评估的合理标准(如疼痛评估研究)。
(2)纳入排除标准及适龄范围正当和无替代性:①纳入标准恰当,能代表试验的目标儿童人群;②排除标准恰当,已充分考虑儿童受试者中的高风险、高危人群;③纳入的受试者年龄段原则上应该从年长儿童到低龄儿童循序进行,或者必须充分证明试验为诊治该年龄段特有的疾病而进行,对该年龄段疾病诊断与治疗有益;试验以高于该年龄段人群为受试者无法得到有效结果,只有以该年龄段为受试者才能达到试验目的。
(3)对照设计原则(仿制药临床试验除外)
阳性对照:儿童临床试验中选择阳性对照如有以下情况,应将该类药物、器械或产品等设计为对照:①有治疗该类疾病的经典药物、器械或产品;②药物临床试验有指南推荐的一线药物;③有临床广泛认可的治疗方案;④有同疗效的药物。此外,儿童临床试验还应充分考虑若不采用阳性对照,将对儿童疾病的进程有显著影响时,为降低临床试验风险,应当设立阳性对照。
安慰剂对照:儿童临床试验须谨慎设计安慰剂对照,以下情况可考虑设计安慰剂对照:①当前尚无有效的替代疗法;②无确切证据证明常规疗法的有效性;③常规疗法有明确的、严重的、高发的不良反应;④试验目的是确定干预手段的绝对有效性,且研究的疾病有自限性治愈,或研究周期内不治疗,不会造成受试者严重损害或其他不可逆的损害;⑤试验的干预手段是附加治疗;⑥试验目的是研究疾病进程,且疾病进程不明确(如自发恶化或缓解)。安慰剂对照的试验设计方案中应包括如存在治疗失败的可能性,有针对可能治疗失败的受试者的早期评估方案。
(4)涉及剂量的研究
①确定剂量的儿童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剂量设计须依据成年人群剂量的外推数据,依据充分,体外实验剂量推测依据应作为剂量设计的重要标准。②剂量递增的耐受性研究:确需进行儿童临床试验剂量递增的耐受性研究时,研究方案中应明确规定进行下一组剂量研究前,已获得的上一剂量组结果,并具有详细可操作的方案。
(5)涉及射线、侵入性检测的儿童临床试验任何射线、侵入性检测对儿童受试者都有或可能有不可预期的风险,以及可能造成损害的不确定性,儿童临床试验必须严格控制射线、侵入性检测的种类、频率,涉及射线、侵入性检测的临床试验须有充分的依据,试验实施方案须:①方案须明确所有涉及的射线、侵入性检测手段;②对射线、侵入性检测手段的操作方法严格限定,应有利于避免伤害和痛苦最小化;③涉及较高风险的射线、侵入性检测手段,须对检测实施的操作者资质有相应规定,且有风险防控预案;④射线、侵入性检测手段的频率与常规诊疗方案相比未显著增加;⑤最大可能减少重复和有创性操作步骤;⑥有充分依据证明侵入性操作不会对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造成远期影响。
(6)样本量:儿童临床试验样本量设计应充分考虑能获得可靠结论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减少受试者数量;大样本设计须有充分的理论依据与前期研究基础。
(7)偏倚控制:充分考虑临床试验潜在的偏倚控制,包括选择性偏倚、实施偏倚、测量偏倚、随访偏倚等,实施方案中应具体规定偏倚控制的措施,避免纳入不必要的儿童受试者。
(8)研究期限:通常情况下,研究随访期限应不少于常规诊疗和随访的期限。
(9)数据记录及分析保存:由于儿童临床试验受试者人群的特殊性,临床观察性数据记录往往由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完成,为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研究实施方案须清晰说明这些数据的记录、分析、保存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方法。
4.儿童临床试验的启动时机鉴于儿童身心发育特点,应根据干预手段及疾病、健康问题的特点,选择合理的启动时机。通常情况下,启动以儿童为受试者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时机应符合以下要求(器械及其他临床试验参照此标准):
(1)预期风险高,儿童人群中已有确切疗效的、能治疗该类疾病的药物,试验启动应在成人药物上市之后。
(2)预期风险高,儿童人群中尚无有确切疗效的、能治疗该类疾病的药物,试验启动应在成人Ⅲ期临床试验之后。
(3)预期风险低,儿童人群中已有确切疗效的能治疗该类疾病的药物,试验启动应在成人药物上市之后。
(4)预期风险低,儿童人群中无有确切疗效的能治疗该类疾病的药物,试验启动应在成人Ⅱ期临床试验之后。
5.风险控制与管理儿童临床试验项目方案中应具备可操作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方案,以最大程度降低儿童受试者风险,应考虑以下方面:
(1)严谨的受试者筛选步骤设计,不额外增加儿童受试者的风险。
(2)随访程序与频率设计合理,能有效监测儿童群体参与试验的安全性与疗效。
(3)退出标准设计合理,能有效控制儿童参与试验可能的损害。
(4)退出研究后有恰当的随访或/及替代治疗。
(5)有暂停/终止研究的合理标准,能有效控制儿童参与试验可能的重大损害。
(6)有研究结束后医疗保护与监测计划,且设计合理。
(7)有针对纳入受试儿童的不良事件处理预案。
(8)有适当的数据与安全风险控制计划。
(9)试验损害的保障措施充分,且应有能覆盖项目风险的保险,赔偿条款明确;若未购买保险,应具备并提供参与试验造成受试者损害的治疗或补偿的合理规定和支付实力的证明材料。
6.试验方案的制定应考虑儿童群体的特殊保护
(1)有可利用的外推数据,临床试验已考虑该部分数据的合理利用,以减少儿童受试者数量。
(2)有前期数据评价儿童人群与已知成人人群的相似性与差异,应已对该部分数据合理利用,以减少儿童人群中的操作或试验步骤。
(3)除非是该年龄段特有疾病或健康问题,试验应有年龄分层设计,在开展低龄儿童试验前,有大龄儿童安全性及有效性数据。
(4)除非需紧急治疗或研究为该年龄段特有疾病或健康问题的情况下,在未获取大龄儿童安全性及有效性数据前,原则上不纳入≤28天新生儿、婴儿(28天~1周岁)及幼儿(1~3周岁)作为试验的受试者群体;尽可能不纳入学龄前儿童(3~6周岁)作为受试者群体。
(5)预期试验可能对生长发育有影响的,应制定针对儿童群体的远期随访计划,以观察对生长发育及生殖的影响。
(6)所有试验中进行的操作须能够在儿童人群中实现。
7.受试者补偿:方案应明确参与试验可能获得的合理的补偿,纳入试验的儿童家庭获得的补偿应满足且不超过参与试验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1~2名成人及1名儿童的交通、食宿、误工费用等。